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投标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依法招标工程(以下简称“招标工程”)中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招标工程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二章 标前审核
第四条 建立拟在招标工程任职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各投标企业在参加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或申请投标资格审查)前,应携带拟在招标工程任职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资料(证件及申请表等)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建立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主要包括: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人员的信息;搜集关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标后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及其它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 保持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凡涉及到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内相关人员的调动,必须填写商调表,经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投标企业拟在招标工程任职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同一时期只能在1个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下同)中任职,不得在其他施工工程中兼职。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竣工验收单为准),方可在其他招标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八条 优秀项目经理拟在招标工程中的任职规定
为鼓励先进,充分发挥优秀项目经理的作用,对获东阳市级以上优秀项目经理称号或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出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优秀项目经理,可按下列规定拟在招标工程中的任职(获不同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算):
(一)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或国家级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5年内(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计算,下同)可同时在东阳市内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
(二)获钱江杯、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浙江省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3年内可同时在东阳市内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
(三)获金华市双龙杯、金华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金华市优秀项目经理称号的,2年内可同时在东阳市内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
(四)获东阳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1年内可同时在东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承担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
(五)优秀项目经理有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含东阳市外),在记录有效期内,一律取消本条款规定可同时在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资格;
(六)可同时在2个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中任职的项目经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更换。
第三章 标中审查
第九条 实行开标会议项目经理签到确认制。招标工程开标时,投标单位拟派该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须到会确认投标事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时当场确认,对项目经理未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按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工程施工监理开标会议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到确认制,具体办法参照项目经理签到确认制。
第十条 投标企业拟在招标工程任职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
企业聘用停薪留职人员、下岗职工等,必须签订聘用协议,同时出具原单位相应证明。此类人员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投标企业拟在招标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与工程建设项目规模、结构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关键岗位人员拟在同一招标工程项目部任职时,除项目经理可以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施工员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不得兼职,安全员必须专职。
第十三条 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拟在招标工程中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和业绩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行贿受贿情况、以往中标施工项目的履约情况及质量安全情况等。
对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和业绩不符招标文件要求,或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近年来存在着有行贿受贿行为情况,或以往中标施工工程的履约情况及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问题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标后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中标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和核销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示评标结果时,应将中标企业的项目经理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将中标企业在该招标工程拟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信息登记在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中;工程竣工后,经施工单位申请,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将关键岗位人员的在建工程信息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在招标工程任职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率考核由建设单位(或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单位)负责,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要对建设单位的考核情况予以监督。
对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工程或造价在500万元以上招标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率考核,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考核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均以招标工程(施工标段)为统计范围;以施工现场考勤为依据;以天为单位进行统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率时,可参照如下:
(一)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月到岗率要求不低于70%—80%;(按承接工程的类型,具体规定);
(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月到岗率不得低于90%。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因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连续一周以上请假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准予请假,但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整个项目应到岗天数的20%,否则应更换人员或作缺勤处理。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由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不得擅自进行项目经理的变更。招标工程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企业擅自更换的,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且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满2年不能在本市担任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第二十条 在招标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项目经理自身原因(在项目部任职期间①因故死亡的;②因严重疾病或受重伤的;③因长期出国、长期出外学习的;④因职务变动、离职等不能履行职责的)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中标企业应分别向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
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告知市财政部门),应对照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拟在本工程担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更换条件,对项目经理拟更换的原因、拟新任职人员的条件、相关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原工程需业绩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纪检及司法无行贿行为证明等进行核实,并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程序,对新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投诉的,施工单位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更换(对政府性投资工程,应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更换后,企业应将同意更换的结果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并在关键岗位人员数据库中更改相应的信息。自更换之日起,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担任本市其他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职务。
(二)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建设或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企业可向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经理调离或更换。企业将更换结果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后,被调离或更换的项目经理可以担任其他新的招标工程的施工任务。
(三)项目经理被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应予更换。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和业绩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任职资格和业绩相关条件,并应将更换结果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更换,如无正当理由不予更换。确需更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并将更换结果送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项目经理更换原则处理,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建设单位书面意见,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市重点工程或政府性投资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市监察局、建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管办等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工程中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处罚;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东阳市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办法》规定,将投标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本办法要求对在招标工程中担任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的或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变更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报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