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
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
记录和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快建立公共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阳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公共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等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的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矿业权出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特指参与公共资源市场交易事前、事中、事后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但情节比较轻微不足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记录和违纪行为记录。
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发改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执行,对司法机关裁定的犯罪行为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是指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供应商,拍卖竞标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以及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以上各方责任主体从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为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有:
(一)市委办、市府办的有关通报;
(二)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或联合检查的通报;
(三)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签发的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认定书或抄告单;
(四)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书;
(五)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有关通报;
(六)其他具有行政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招标人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违反规定在市、镇乡(街道、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外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肢解工程规模发包,规避统一进场交易规定;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不准时组织开评标活动,不按规定定标及签订合同;
(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专家公正评标;
(六)投标资格预审或后审工作马虎,存在缺陷,引起投诉;
(七)违背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以及不按合同约定监督管理工程建设;
(八)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组织招标;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在年检、报名、备案、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无效证件;
(二)通过承包、责任制或控股等方式取得多家报名资格,造成事实围标;
(三)提供的履行合同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业绩和信用状况与事实明显不符;
(四)不遵守开标会议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
(五)一个季度内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无效标的;
(六)向中标人索取好处费(包括钱、财物);
(七)为谋取中标,对可能被选用的评标专家施加影响;
(八)拒绝配合评标专家进行询标或拒绝在询标记录上签名;
(九)违背招投标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十)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整改;
(十一)参与违规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十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
(十三)施工管理记录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或编造虚假资料;
(十四)擅自更换施工(监理)管理班子成员(包括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十五)施工(监理)管理班子成员到岗率不足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警告仍不改正;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价总额超过审计结算总额20﹪以上;
(十八)在投标有效期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
(十九)监理责任不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管理;
(二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他人泄露评标身份造成不良影响;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不公正现象;
(三)不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评标;
(四)干扰他人独立评标;
(五)不认真履行评标职责,造成明显失误;
(六)擅自离开评标室或迟到早退,影响评标工作;
(七)在评标工作中故意隐瞒投标文件缺陷,影响评标结果;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提供虚假报名资料;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扰乱政府采购活动;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签订采购合同;
(四)不按时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
(五)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或合同不相符;
(六)售后服务承诺不兑现,引起投诉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竞价拍卖活动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不按规定在竞价拍卖活动开始前确定底价或保留价;
(二)委托人或拍卖人泄露竞价拍卖底价或保留价;
(三)竞买人与委托人、拍卖人相互串通低价获取标的;
(四)委托人或拍卖人未按规定披露标的瑕疵;
(五)委托人或拍卖人参与竞价,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委托人提供虚假的拍卖标的证明材料;
(七)拍卖人不按规定发布拍卖信息;
(八)拍卖人违反拍卖程序进行拍卖活动;
(九)买受人不按规定签署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不按规定支付成交款(包括土地出让金);
(十一)委托人、拍卖人违法违规设置条件排斥潜在竞买人;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招、拍、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
(一)招投标、竞价拍卖活动组织准备工作不认真,造成交易活动不能按要求进行;
(二)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或一人多岗;
(三)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
(五)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六)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七)招标代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为投标人编制代理项目投标文件;
(八)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阻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十)档案资料不齐全;
(十一)交易业务考核业绩达不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
(十二)不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及招标核准内容代理;
(十三)编制招标文件及代理相关资料不规范,导致评标、中标无效或编制工程量清单有严重漏项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十四)违反开、评标操作规范和工作纪律;
(十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将不良行为记录依据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据此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基本内容为:不良行为当事人的名称(姓名),违法违规违纪具体行为,处理或认定的依据、决定及时间,作出处理或认定的机关等。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建立管理“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库”,依据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及时录入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凡同一企业或个人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良行为记录在库的,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违规情节、责任相对较重的公告期限为6-12个月,具体公告期限由相关部门和机构确定。凡公告期内不认真整改,增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增加一次公告期限延长3个月,公告前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尚在公告期内或在一年内有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潜在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当事人,招标人等交易主体可以在交易资格审查文件、交易文件中视情拒绝或扣分限制其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招标人、委托人、采购人等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年度考核建议。
第二十条 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由相关职能部门酌情作出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意见,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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