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东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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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城乡规划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范规划审批程序,增强规划实施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及审批程序,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
(一)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后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城市专项规划、城市重要地块(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商业街,行政、商贸、文体中心、旧城改造等核心区域或重点区域。下同)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或和相关业主)组织编制,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审批。
(五)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前应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示范村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六)乡、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镇、乡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和相关业主)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由市规划局审批。
(八)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旅游局组织编制,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九)城市重要地块、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编制,以及红线宽16米(含16米)以上的生活性、商业性道路的街景立面的设计,由市规划局(或和相关业主)负责邀请三家以上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实施招投标(鼓励国际招投标)。招标方案由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建制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建制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规划局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报送资料应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市规划局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实施,强化项目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
(1)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2)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初审。对于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或者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不予受理,但应向申请人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由市规划局负责受理。
(3)市规划局受理后,委托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技术论证。经组织论证符合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的,上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
(4)市规划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建设项目选址并作出相关意见。对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的建设项目选址,由市规划局按法定程序办理核发手续。
2、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单位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其中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执行,其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核发手续。
3、城乡区域性重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或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需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的选址,在市规划局受理前,建设单位应先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组织评审,符合要求的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程序执行。
4、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经市规划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经市旅游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二)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1、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将建筑设计方案报送到市规划局。
城市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单位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沿街综合楼、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城市主干道景观设计或对城市景观有直接影响的设施建设,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并提交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2、镇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定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将建筑设计方案报送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会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审定后实施。
3、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交通设施、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大型建筑设施、大型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报送组织论证时,应同步提交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方案论证内容。
4、城市标志性建筑、重大公建项目、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邀请三家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参与,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实行招投标。
5、市规划局、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阳光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告的要求,将审定后即将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将依法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三、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切实增强规划的合理性
(一)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在规划实践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因与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偏差时,市规划局对已预见或出现的规划偏差应及时依法进行适当修正,使规划编制适应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遵循原则:
1、不影响城乡公共利益;
2、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
3、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和消防规范;
4、符合结构安全规范。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评估内容:
1、城市配套设施综合承载能力评估;
2、城市交通影响评估;
3、城市环境影响评估;
4、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评估;
5、对利害关系人及城乡公共利益或已实施项目影响评估;
6、其他涉及该地区城市规划要求的评估。
(四)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经公开出让后不得调整(工业用地除外)。
四、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扩建、拆建、改建规划服务工作
(一)为拓宽工业经济发展空间,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适应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和创新、调整生产结构、转变生产方式的需要,对现有工业用地,在容积率上限不超过《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符合规划(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利益,符合规划技术规范、消防规范和建筑结构安全等)、不改变工业用地和生产用房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经公示无异议,依法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工业企业所需生活服务用房布置应纳入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如确需在企业内部设置的,其用地面积与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禁止企业内部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三)本意见下发前,已实施的工业企业其扩建、拆建、改建行为符合上款规定的,依法予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意见下发后,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扩建、拆建、改建工作。
(四)严格控制零星的工业点。新建工业企业都应选址定点在相应的工业园区(工业区)内;现有工业企业在工业园区(工业区)外的技改扩建项目的用地面积从严控制。
(五)工商部门在工业园区、开发区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市规划局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园区等部门按照东政发[2005]59号《东阳市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发[2007]6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工业项目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实施建筑物用途规划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力度,强化规划监督执法,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制度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2、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
(1)在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凡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后,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在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凡工业用地项目,属于生产用房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包括合理误差范围以内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面积之和),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区按每平方米70元收取,建制镇按每平方米35元收取;属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出让价高于最低价时按出让价标准)和原出让容积率分摊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3)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要依法予以拆除。
3、建筑面积误差核算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总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单元;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为准。
4、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5%;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3%;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合理误差为2%;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合理误差为1%;
(5)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二)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实施定期召开会议制度。一般两个月一次,及时研究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状况,讨论建设项目选址、相关的规划编制和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
(三)编制科学合理的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应编制科学合理的居民点(含公寓式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中心村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其他村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行政村应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美观实用的农民住宅设计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同时要加强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套,提高农居点的建设品位。
(四)进一步深化镇乡规划编制。各镇乡要在镇乡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抓紧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保证规划的实施。
(五)不断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市规划局每年组织专家对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进行论证,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出具体意见报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六)依法授权,严格执法。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跟踪管理和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查处各类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对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七)市规划局已委托开发区管理的规划职能,按东政发[2008]22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东阳经济开发区管理职能的若干意见》执行,并由开发区按照本意见办理。
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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