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政发〔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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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调控,市财政局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并逐步推进财政直接支付制度,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发改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应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全程管理。
第七条 市审计局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具体监督部门,对政府投资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审计局一般不参加项目管理过程的决策活动,但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投资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促进公益和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本市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规定;
(三)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有效约束、控制风险。
第十条 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上报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计划的同时,应向市财政局递交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计划的审核、汇总,并编制、安排下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又确需当年开工建设的应急项目或其他特殊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市财政局追加预算。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 投资资金筹措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确需通过贷款等方式筹措的,各投融资机构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借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借债应当事先制定借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性基本建设融资资金的筹措,业务归口市财政局管理。融资资金的筹措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的补助或借款、投融资机构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及其他筹措的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达到国家及市政府规定的投资额度、范围、标准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投标。建设单位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应当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市招投标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招标文件要及时退回建设单位重新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中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写入招标文件和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在国家文本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工商、招投标、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有关项目不适合使用《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合同》标准文本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同意后,对有关条款做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 经招投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报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条 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
(一)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或概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市发改局审批:
1、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10%以上;
2、超过投资估算或概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如规划、环保、防洪的要求)引起的初步设计概算再调整,应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要求和规范文件,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和要求,规范地编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一)道路工程,勘察单位应在红线定位放线后,按规范进行地质钻探,出具书面的地质钻探报告。
(二)重要建筑物如桥梁、房屋、坝址等,设计单位对地质资料如有特别要求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勘察单位。
(三)其他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图设计前进行地质钻探,出具书面地质资料报告。
(四)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施工设计。
具体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照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市审计局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每个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单独建账核算,正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建设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成本组成情况。并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
(二)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要加强企业有关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水平,对编制的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涉及工程变更的加上变更价)20%以上的或编制上报后,一次发生核减率为送审价的20%到30%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一年;编制上报后,发生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30%以上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转移、挪用或者侵占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市审计局审计,支付工程尾款和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五)未经依法组织地质勘察、地貌测绘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测绘、设计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下列内容:因勘察、测绘单位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或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测绘、设计费,并须由责任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应在地质勘察、地貌测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若未采用或部分采用地质地貌资料、而引起设计变更的,扣除20%的设计费;若因此而发生变更引起造价增减在合同价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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