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8〕158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
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
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中造价的增减,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使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现根据《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报批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变更分为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主要包括:
(一)变更工程质量标准。
(二)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提高、降低或替换。
(三)工程规模的扩大或减项。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实需要超过的,按下列程序报批,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上或累计500万元投资额以上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以上或累计500万元投资额以上的,由建设单位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二)施工图预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20%或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图必须进行重新设计。
第五条 工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应说明引起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处理的方法。提出设计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土、石、淤泥等)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然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 工程的其他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提出的其他变更,由建设单位填报《申报表》和《估算表》,必要时还需提出二个以上分析、比较方案,送项目监理部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对工程变更价款有约定的,按约定组价。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定额计算并按投标人自报让利率让利。
(四)当工程变更对工程产生较大影响(单次或累计变更占合同价20%以上),原单价已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应由建设单位召集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市招标办、发改、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新的价格,必要时邀请市审计部门参与。
(五)无信息价材料(含暂定价)变更。估计变更后造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以政府采购价为结算价,不取费不让利,材料采购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估计变更后造价仍在政府采购标准以下的,如近期(三个月内)同类材料有政府采购价的按采购价执行;如近期同类材料无政府采购价的,由建设方和项目监理部各派人组成询价组进行市场调查认定,认定的价格在变更实施前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六)利用现场评分法招标的项目变更,根据现行定额计算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或按招标办规定的本工程类型让利有效范围高值让利率让利。
第八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
(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三)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以及累计增加造价占合同价20%以上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先由建设单位提请市发改部门召集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必要时邀请市审计部门一起审议,然后报市政府审批,方能实施变更。
(四)超出设计施工图及本合同范围,并且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新增工程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投标,否则财政部门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和职能划分:
(一)项目监理部收到《申报表》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在设计、监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签署意见。
(三)按本办法第八条的限额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方案进行审核,需报批的应签署意见后,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变更估算价增减额,再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批文复印件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的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送项目监理部签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令》,送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及时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商定,并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进行实施: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而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
(二)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建设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和相关单位取得联系。由此引起变更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20万元以下的;
(三)工程变更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型材料或涉及到技术性较强的变更内容,且估计造价增加2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造价增加在20万元以上的,须由建设单位召集相关部门审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特殊情况的变更资料送审,应在相关部门审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同意的变更资料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工程变更引起估算价增减的初审,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时的估算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认的变更造价增减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工程结算审定价为准。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估算表》、《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有关签证、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根据地质资料能够用于回填的土方应充分利用,如设计没有利用,将根据回填所需土石方量的造价所占合同价的同比例扣除设计费,根据地质资料用于回填的土石方,实际开挖后经试验不能用于回填的不属设计失误。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变更未按本规定先报批再实施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变更增加造价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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