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8〕159号![]()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财政直接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性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三条 经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统一通过市财政局开设的“东阳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后,不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原有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原则: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采用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二)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拼盘资金到位的情况,依照支出预算、合同和工程进度及本规定中的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申拨程序及要求
(一)直接支付
1、建设单位申请
(1)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审批。
(2)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正确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局审批。同时应在申请单中注明该合同价中有无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有无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减少较多的情况。
(3)实行政府采购的建筑设备、材料等款项,由建设单位凭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单、采购计划执行书等向财政局提出申请。
(4)工程前期费用等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待摊投资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5)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填写《东阳市基本建设工程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办理首次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在报送《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附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收款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等,为确保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施工单位的名称和银行帐号必须与工程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账号一致。如确实需要更改合同中原先约定的账号、单位名称,则须由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方提出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书面申请,报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并送市建管局、市招投标办审核同意。
2、财政部门审核
(1)市财政局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表》后,必须对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以《阅办签》办理“拟办意见”。《阅办签》中必须提出审核意见,明确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合同价、已拨金额、本次拟拨金额,明确是否列入直拨范围。
(2)《阅办签》批复后,办理拨款手续。
3、资金拨付
(1)《阅办签》批复后,由建设单位通知受款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将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2)受款单位接到拨款通知书后,按规定开具发票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财务人员审核后在发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意见(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受款单位持发票复印件及印签到市财政局填写《东阳市财政资金拨款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市财政局根据同意的《阅办签》,对《申请单》中的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拨款金额等核对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拨款凭证》属直接范围的款项,直接拨付至合同约定的账号或按规定程序更改并经批准后的账号。
(二)授权支付
1、授权支付事项: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勘察测绘费等代付款。
2、授权支付的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拨。
3、代付设计费、监理费、勘察测绘费等款项时,应严格按照《东阳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支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投融资机构确因建设投资项目需要融资的,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单位开设专户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但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须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第1、2 项申拨程序及要求,取得市财政局《阅办签》批复后,方可从单位开设的专户中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认真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的相关申报材料,对工程进度、已完成工程质量及所报批款项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要严格按有关合同的约定认真审查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申报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并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控制的真实性负责。每月必须如实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真实情况;并在申拨工程款时签署明确的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按实际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的申请,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四)市财政局对申拨程序的规范性和所附送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申报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时,应复核其是否按合同约定申拨。同时,对施工单位已投入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复核,并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五)建设单位与财政局进行及时对帐,以确保工程款直接拨付无差错。
第九条 其他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拨至合同价的80%;经市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款后拨到95%,留5%保修金。
(二)财政局在对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支付并收回建设资金:
1、未按规定进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
2、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申请拨款资料的;
3、占用、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
4、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未按有关程序审批进行设计变更的;
5、不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第十条 镇乡(街道)、医院等政府性投资项目暂不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开发区所属的城北工业新区、白云商贸园区、江北高新产业园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分局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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