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阳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25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阳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结合《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市政府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是指下列资金:
(一)通过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上级补助(包括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财政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市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
对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且急需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预算调整。
(三)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草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预算安排,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相衔接。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一般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
第七条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贴息等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预算。投资补助、贴息等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其资金申请报告应当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申报、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标底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债筹措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资金拨付,还应当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进度及项目业主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为依据。
禁止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所需财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开立项目资金专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凭批准文件并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对未经批准的,不得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为防止投资项目超概算,对自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项目业主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并依照下列规定报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一)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后5日内报备;
(二)项目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报备。
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况核减或者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需工程变更的应按《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报备的,不得追加安排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或者审批工程结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时作相应核减;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
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审计局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结算价款,不予付清资金,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并完成结算审计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市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查,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市财政部门或经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后, 由市财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项目业主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市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列入国有资产管理。未经批准的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予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后的有关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各部门在依法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时,应当列明本部门政府投资的决算事项。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各部门的政府投资决算内容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决算草案,作为本级决算草案的组成部分。
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逐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的工作情况和评价结果,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列入预算的;
(二)无预算或者超预算拨款,或者无故拖延拨款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工程合同价,而对其追加安排预算,或者未按规定核减、暂停拨付资金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未经审计而对其付清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或者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该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举债筹措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开立项目资金专户,不实行单独建账和核算,或者多头开户的;
(四)未按规定将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合同报备,或者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确定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或者指定财务会计人员,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的;
(六)应当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