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审批程序:
1、提交材料(申请筹设民办学校)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提交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材料
筹设的(1)—(4)和申请正式设立(3)—(5)
初审:职教成教科接到申办者申请后,对申办者的资格及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审批:
(1)申办学历教育的,根据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的意见,由局班子会议审批;
(2)申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分管局长审批。
(3)审批同意的,由教育局发给准予办学或准予筹办的批复;准予办学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时间:
申请筹设的,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的,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能科室:职教成教科,联系电话665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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