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为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以下简称高职招生)综合改革工作,保证高等职业院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精神,现将《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2010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职招生综合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高职招生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从2009年开始,我省进行高职招生综合改革,探索构建多种形式并举的多元化评价多样化选拔的高职招生体系。单考单招、自主招生是高职招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旨在使高等职业院校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选拔适合培养的新生。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高职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高职招生综合改革,全力以赴做好高职招生各项工作。
二、扩大计划比例,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为拓展中等职业教育通向高等职业教育的渠道,满足更多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进一步深造的愿望,2010年进一步提高高职计划中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招生比例;高职自主招生“校考单录”模式在招生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校考加高考”模式在5%以内,由学校自主确定。
各高校要根据这一要求,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生源计划。
三、规范加分项目,促进公平公正
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浙高招委〔2009〕4号)有关规定,从2010年起技能成绩分值调整为10分,并取消以下15项证书项目技能成绩:ATC认证证书(Autodesk公司颁发)、PTC认证证书(PTC公司颁发)、UG认证证书(UG公司颁发)、Macromedia认证证书(Macromedia公司颁发)、Adobe认证证书(Adobe公司颁发)、长三角国家贸易单证岗位能力证书(长三角紧缺人才培训服务中心颁发)、外贸单证岗位资格证书(浙江省外经贸培训中心颁发)、国际商务单证员(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和中国商业职业资格认证中心颁发)、国际贸易业务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企业合作协会颁发)、全国网络技术水平考试认证证书(信息产业部颁发)、国家信息化应用能力考试证书(信息产业部颁发)、CEAC认证证书(信息产业部颁发)、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中国烹饪协会颁发)、财会类中级证书(浙江省教育厅颁发)、物流管理中高级证书(物流与采购协会颁发)。此外,省教育厅职成教教研室举办的比赛项目不再列入技能比赛政策加分项目。
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暂行规定
2.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
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
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职自主招生旨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新的选拔模式,更好地选拔适合高职培养的学生,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 高职自主招生执行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四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职自主招生院校的资格,对院校招生方案进行备案,审核院校招生章程和录取名单,并对院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招生院校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负责实施命题、考试、录取(或确定入选考生)等工作。
招生院校纪检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本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模式
第六条 我省高职自主招生分“学校考试、单独录取”(以下简称“校考单录”)和“校考与高考结合”(以下简称“校考加高考”)两种模式。
校考单录模式实行学校考试,高考前单独录取。校考加高考模式实行学校考核,参加高考(第三类考试科目),提前录取。
第七条 校考单录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或高职单考单招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有关院校可对个别专业的招生对象提出特殊要求。
校考加高考模式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
第八条 校考单录模式的招生院校根据自主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名单。
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按不超过自主招生计划150%的比例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根据有关要求确定考生参加高考录取的降分幅度。
三、招生院校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参加高职自主招生,经批准后开展高职自主招生工作:
1.国家、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或其他设有特殊专业的院校;
2.近三年招生工作中没有发现违纪舞弊行为。
第十条 招生院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社会紧缺、应用性强的专业为自主招生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十一条 自主招生计划列入招生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校考单录模式第一年一般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校考加高考模式第一年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招生行为规范的,从第二年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
未完成的自主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转入当年统招计划。未经同意,招生院校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四、招生方案
第十二条 招生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自主招生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自主招生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招生管理机构与人员、职责,选拔测试标准与实施办法,工作进程安排,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招生院校根据自主招生方案制订自主招生章程,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招生院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校址,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条件,政策加分项目,考试办法与规则,划线比例,志愿填报办法,成绩合成办法,对平时成绩(会考成绩)的要求,录取原则与办法(或入选考生的降分幅度),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监督举报办法以及其它应周知考生的事项。
五、报名
第十五条 报名工作由招生院校组织实施。招生院校须认真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并与考生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六条 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和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自主报考。报名时须提供《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或《单考单招高职报名证》。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
第十七条 招生院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招生信息公开透明。
六、考试
第十八条 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要求确定测试项目、方式及标准。测试可采用笔试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其它科学规范的考核方式。
校考单录模式文化测试课笔试科目不得少于3门。
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性质与要求,对考生会考等第或平时成绩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具体考试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操作,确保考试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 招生院校遴选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培训后参加命题、监考、面试、评卷等工作。考试工作人员依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命题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试卷命制须目标明确,科学规范,难易程度合适。每科均须有备用试卷。校考单录模式文化课笔试试题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笔试、面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均属国家秘密材料。招生院校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保密制度,与所有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试卷命制、印刷、运送、保管等各环节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采用面试形式的,须制订详细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严格按实施细则执行。建立面试评委备选师资库,考试前随机抽取产生当次面试评委,每组评委5名以上。面试评委产生和面试过程须有纪检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笔试评卷工作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评卷工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公布,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七、录取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根据专业的招生要求,结合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的框架内,招生院校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政策加分的具体项目及分值,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招生章程中公布。加分值累计不得超过50分。
第二十八条 校考单录模式的招生院校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择优确定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参加高考录取时学校投档线下的降分幅度,降分幅度不得超过50分且必须在同批次线上。在本校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束后,校考单录模式招生院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及高职单考单招。
校考加高考模式的招生院校将拟入选考生名单及其降分幅度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入选资格通知书。入选考生须参加当年高考,其高考成绩达到我省当年本科批次最低控制线的,可填报本科批次志愿;达到第三批最低控制线的,可填报第三批志愿。省教育考试院在第三批提前录取最后一天,先行向有关招生院校投档自主招生考生,由招生院校根据原定录取标准择优录取。已录取的考生,其他院校不再录取;未录取的,不影响其后续投档。
校考单录模式的录取通知书和校考加高考模式的入选资格通知书发放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
八、附则
第三十条 对高职自主招生中工作人员及考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教育部和我省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如因招生院校组织管理不完善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省教育考试院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
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考单招)工作实际,制订《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报名
报名工作按省教育考试院当年报名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
(一)考试科目共4门:语文、数学(医学护理类、药学类考化学)、外语(英语或日语,由考生任选)、专业理论(艺术类与其它类两个类别以全省统一专业考试替代专业理论)。
(二)语文、数学(化学)、外语(英语或日语)各科满分为150分,专业理论满分为250分,艺术类、其它类全省统一专业考试满分为250分。
(三)考试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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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00—11:30) |
语文 |
专业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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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5:00—17:00) |
数学(化学) |
外语(英语或日语) |
(四)艺术类和其它类两个类别的考生须参加所报考专业的全省统一专业考试,考试由有关院校组织实施。具体考试办法与时间见有关院校的专业考试简章。
(五)除艺术类、其它类专业考试外,其它科目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有关命题工作规定和当年高职单考单招考试大纲要求命题。
三、招生计划
(一)一个专业可按专业性质在两个类别安排招生计划。
(二)未完成计划经批准可转为普通高考计划。
四、志愿填报
(一)设一个录取批次,实行平行志愿。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设A、B、C、D、E五个院校志愿(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按各类别计划数的适当比例划定并公布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线上考生可填报志愿。填报时间另行公布。
(三)视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决定是否征求志愿。
(四)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五)具体填报志愿的要求按普通高校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
(一)录取工作7月上旬开始,具体办法和日程安排按当年录取工作通知执行。
(二)投档办法执行当年普通高校招生投档有关规定。总分相同考生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则再按专业理论、语文、数学(化学)、外语的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
(三)投档比例
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均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投档。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六、考生体检
考生体检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统一进行。具体工作按当年招生体检工作规定执行。
七、技能成绩
(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技能证书项目范围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具体证书项目见《报名工作通知》),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一致的考生,技能成绩为10分,计入考试总成绩。
(二)考生须在报名确认时向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交验职业技能证书原件。各地招生考试机构须认真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存入考生档案,并于当年6月7日前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考生职业技能证书类别与报考类别不一致的,不能计入技能成绩。
八、政策加分
(一)执行普通高校政策加分的有关规定。
(二)在高中阶段获得以下技能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
1. 浙江省职业院校数控技能大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举办);
2.全国数控技能大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六部委举办)
3.浙江省中职学校师生技能竞赛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技能大赛选拔赛(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办)
4.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协、共青团浙江省委举办)
5.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育部、天津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中华职教社等部门举办)
6.浙江省电子商务大赛(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浙江省委举办)
(三)同时符合多项政策加分项目的,只按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四)审核公示程序按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九、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和考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招生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