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2005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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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12-22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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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园舍、设备
(一)园舍建筑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 (二)日照充足;周围环境无危险;无空气、水源、噪音等污染。 (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沙坑、戏水池、小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等;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四)每班有宽敝、明亮、洁净的幼儿活动、生活室;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含集体活动区、自主活动区、午睡区);盥洗室设置合理,通风洁净。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有单独的寝室(一人一床);衣帽室和符合寄宿要求的盥洗设施;全园设有隔离室、专用浴室、洗晒场所。 (五) 多功能大活动室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设一间的比例配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六)有园长室、财务室、资料室、会议室(兼接待室);保健室、厨房(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传达室等;有多媒体教学设备和实物投影仪等。 (七)每班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幼儿桌椅;敞开式玩具柜;钢琴(电子琴)、电视机、VCD等;有饮水设施和卫生用品;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 (八)大、中型玩具数量不少于班级数;中、小型玩具种类丰富,能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教玩具使用效率高。 (九)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书籍种类丰富,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每年有新增;幼儿图书人均不少于8册(不包含幼儿用书),新增图书年递增量生均1册以上。 二、工作人员 (十)专职教师与幼儿比例:全日制1:15,寄宿制1:10;园长:6个班以上设2名,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设3名;医务人员:全日制配1人,寄宿制配2名,幼儿超过200名酌情增加。 (十一)园长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学前教育经验,取得浙江省教育厅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十二) 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合理,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专职教师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65%以上的专职教师达到师范院校学前教育大专毕业以上学历。 (十三)教职员工爱生敬业,为人师表,园风良好,具有健康的心态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规划科研课题主要承担人等1人以上。 (十四)为师资培养、培训创造条件,提供培养经费;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师资培训计划;建立以园本为主的教师培训制度。 (十五)财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财会专业合格证书;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门卫人员是50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的保安人员;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十六)所有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做到按月足额发放;非公办教师福利待遇逐年提高,按《劳动法》规定签定合同,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师资队伍相对稳定,专职教师的三年流动率不超过30%。 三、园务管理 (十七) 依法办园,有3年以上的办园历史;办园主体明确,园舍产权明晰;坚持保教结合,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 (十八)幼儿园规模适中,一般为6—15个班;一个园区幼儿数不超过500名;小、中、大班每班学额一般不超过25人、30人、35人。 (十九)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结构合理,人员精干,团结协作。有民主平等、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建立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 (二十)有切合幼儿园实际的发展规划(近期和长期目标),重点突出;各类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措施具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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