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印发《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教发字〔2004〕173号
东 阳 市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城区学校管理办公室、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城区学校管理办公室、中心学校和各中小学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落实人员进行专项管理。修订后的《细则》充分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和东阳教育发展的特征,进一步突出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更加人本化和人性化,贯穿了民主平等的理念,体现了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广泛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市教育局将适时检查《细则》的执行情况,表彰先进;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以必要的批评教育,确保《细则》贯彻执行的严肃性。各地执行《细则》的情况,将列入市教育局考核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报: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蔡志成、卢启源、
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小学管理规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东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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