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教发字〔2004〕172号
东 阳 市 教 育 局
关于转发《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中:
现将《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学籍管理是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新修订的《细则》充分体现了新的教育理念和我市教育发展的特征,进一步突出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更加人本化和人性化,贯穿了民主平等的理念,体现了现代科学管理手段。各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广泛进行宣传,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落实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市教育局将适时检查《细则》贯彻执行情况,表彰先进;对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确保《细则》贯彻执行的严肃性。各校执行《细则》的情况,将列入市教育局考核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附:《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报: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蔡志成、卢启源、
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金华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下同)。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 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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